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李貞儀  住屏東縣屏東市第一商場76號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 律師

被告 林政瑞

永川 木材行即 葉鄭月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謝慧中

法官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李諾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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