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李貞儀 住屏東縣屏東市第一商場76號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 律師
被告 林政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謝慧中
法官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李諾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