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德煌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德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德煌前犯詐欺等罪並經判決確定,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4年12月14日104年度聲字第209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業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2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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