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88號上訴人 王干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訴字第98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6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8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