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抗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354號抗告人即被告乙○○
3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抗告人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抗告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羈押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裁定(96年度聲羈字第100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裁定意旨略以:被告乙○○、丙○○、甲○○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共犯之一 黃上豐 逃亡大陸,有串證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3款之規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㈠被告乙○○罹患高血壓、心臟病,曾在阮綜合醫院就醫,尚未痊癒,一旦羈押,中斷治療,勢將致命,且曾在署立旗山醫院開刀更換兩腳膝關節,不良於行,不能自理生活;所查獲之鉅款,係賣屋所得,擬出借予黃英雀。㈡被告丙○○雖被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89公克,此係向不詳姓名住址之「松仔」買入供己施用,量微未逾合理施用之範疇,另被查扣之現金150萬元,乃係向被告乙○○借入欲購買BMW520轎車,治安單位跟監多時,並未查獲販賣毒品之事證。㈢被告甲○○雖在治安單位逮捕丙○○時前往找丙○○,係巧合,不知丙○○持有大量毒品,而所持有97萬元鉅款,乃係母親即被告乙○○賣屋所得交付被告甲○○營商。
三、經查:被告等前各曾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重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在案,被告丙○○亦有通緝之紀錄,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共犯之一黃上豐逃亡大陸,有串證之虞,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3款之規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核尚無不合,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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