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台北縣中和市○○路○○○號5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70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上午09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陳志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玖仟 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
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
金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志德
法 官周素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