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55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胡珮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邱淑明 、 邱淑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孟辰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查報該公司是否已解散,若已進行清算程序,請陳報清算人,提出法院備查文件,或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釋明之;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提出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以釋明之。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