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48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黃義雄 債務人 趙坤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期間利率(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116,911元自民國11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民國11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256,972元自民國112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