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債權人 黃巧鈴 上列債權人黃巧鈴因與債務人 張勝恒 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巧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已核算之利息、違約金不得滾入原本再加計利息)。
二、本件債務人究竟何人?(債務人欄位並未列:勝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惟聲請事項則包含之)
三、以上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之聲請狀暨繕本。
四、提出債務人張勝恒(住彰化縣○○鎮○○路000號)、 張勝義 (住○○市○區○○○街00號)、 張崇彬 (住彰化縣○○鎮○○路000號)、 張淑芬 (住彰化縣○○鎮○○路000號)、 張愛芬 (住彰化縣○○鎮○○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各乙份(記事省略)。
五、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影本。)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