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77號聲請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1432、143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觀諸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自明。
是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前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 馬英九 、 蔡英文 為被告,主張蔡英文於民國105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選字第4號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就該確定判決所提起再審之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選再字第1號裁定駁回確定,則其於此後所提起之再審聲請,包括本件,均屬於法不應准許者。是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
6年度台抗字第1432、143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