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260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雷永輝 即雷永輝個人計程車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11日具狀陳報內容:

(一)陳報事項內容中相對人名字不符。

(二)若無法提供營業人統一編號及登記地址,是否將相對

人更正為雷永輝。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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