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2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2435號

債 權 人  郭錦玲   住○○市○○區○○里○○○0○00號

債 務 人  廖振宇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

            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務人目前任職尉新科技事業有限公司泓昱事業有限公司,而上開第三人公司均位於台北市萬華區,此有卷附債權人執行聲請狀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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