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2435號
債 權 人 郭錦玲 住○○市○○區○○里○○○0○00號
債 務 人 廖振宇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
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務人目前任職尉新科技事業有限公司及泓昱事業有限公司,而上開第三人公司均位於台北市萬華區,此有卷附債權人執行聲請狀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