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損害債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原告 黃怡玲 被告 宋吉 兼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易字第七0六號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賴武志法官李殷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宥恩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