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83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蕭鈺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鈺潾於108年07月02日起分別向聲請人借款
二筆,其一為新臺幣18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8年07月02日起至113年07月01日止,其二為新臺幣1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9年10月16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止,並約定以每月為一期,按月繳付期金。詎料債務人蕭鈺潾於111年0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83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6145元蕭鈺潾自民國111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二002新臺幣79182元蕭鈺潾自民國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6145元蕭鈺潾自民國111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002新臺幣79182元蕭鈺潾自民國11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