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167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秀芬 債務人 陳興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