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國小字第2號
原 告 陳清池
被 告 賴亮今
被 告 陳隆華
被 告 羅代 處長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法定代理人 陳盈錦
被 告 蔡睿洁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陳玉好
被 告 陳美秀
被 告 李月霞
被 告 陳芳良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
43,478元,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3年2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此
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