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進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5月28日下午1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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