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告 陳慜蔋
許匯筠 王俊皓 被告 林崇立
杜秉駿 林子文 黃華偉 杜佳翰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105年度簡上字第28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陳威龍法官陳鈺雯以上裁定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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