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6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賴怡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鼎九富江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萬7,0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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