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15號原告 林僊傑
林倩伃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 律師
林聖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芳寬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萬元(372萬+372萬=744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74,65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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