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簡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萬賀 、陳**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陳萬賀等人間就坐落雲
林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1)、同
段2020-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8分之1)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行為無效。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
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
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
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
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