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725號原告 賴孟君 被告 蔡謹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45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所涉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520號詐欺等案件,該案事實之被害人係 陳立婷 、 林朝和 、 裴金芳 ,此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3號刑事判決及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259號、第23871號起訴書之記載甚為明確。原告並非本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被害人,則依照首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而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宇皞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