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 黃裕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黃裕鳳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惟嗣後未依協商內容清償所欠款項,聲請人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其權利。請聲請人確實提出上開之「協議書」, 俾利 釋明債務人因未按期給付,債權人依該協議書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按原契約約定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