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9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俊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秀玉 等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83,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最高法院72年2月22日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