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927號債權人鳳山中崙第一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元龍 債務人 許渺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渺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釋明遲延利息為百分之十之依據,並提出中崙第一標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影本。
三、債務人許渺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