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蘇炳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7952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8,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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