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9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建勝選任辯護人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7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建勝犯非法持有空氣槍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郭建勝於民國102年11月間某日,基於非法持有空氣槍之犯意,在臺北市○○路某生存遊戲店,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空氣槍2支,而自斯時起未經許可加以持有。嗣於106年7月5日上午7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號18樓住處內,為警所查獲。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郭建勝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1項及第2項規定,認均得為證據。再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其餘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
4規定反面解釋、第159條之4規定,認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本院
106年聲搜字第483號搜索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刑案現場照片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而上開扣案槍枝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及動能測試法鑑定結果認:⑴送鑑長槍(槍枝管制編號桃鑑0000000000號,即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槍枝),認係氣動式搶枝,該槍枝係以壓縮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作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中彈丸(直徑6.31mm、重量1.57克),最大發射速度為144.6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16.41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52.48焦耳/平方公分;⑵送鑑長槍(槍枝管制編號桃鑑0000000000號,即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槍枝),認係氣動式槍枝,該槍枝係以壓縮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作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中彈丸(直徑4.48mm、重量0.48克),最大發射速度為26
3.8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16.70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105.95焦耳/平方公分;⑶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1年6月11日秘台廳㈡字第06985號函釋示:殺傷力的標準在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基準,而依日本科學警察之研究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平方公分,則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本局對活豬作射擊測試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4焦耳/平方公分,則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美國軍醫總署定義:彈丸撞擊動能達58呎磅(約為78.6焦耳等),則足以使人喪失戰鬥能力等情,有該局106年7月17日桃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槍彈鑑定書及附件在卷可稽,堪認扣案2支空氣槍發射金屬彈丸所具備之動能,確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其客觀上存在殺傷力,均應堪認定,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非法持有空氣槍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空氣槍罪。被告雖同時持有上開空氣槍2支,但僅單純成立1罪。爰審酌被告知悉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不得非法持有,竟非法持有本案具殺傷力之空氣槍,顯然漠視槍枝對於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及社會治安不無潛在危險與威脅,所為並非可取,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持有上開空氣槍之期間非短,兼衡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素行、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至於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被告因一時思慮未周而購買本案
2支空氣槍,然被告購買槍枝並非做為犯罪之用,且從未將槍枝攜帶出門,對社會危害應屬輕微;被告罹患心血管疾病多年,又有年僅8歲之幼女全賴被告扶養,而主張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云云,惟查:
㈠、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所設之減刑規定,參其立法意旨,係因空氣槍殺傷力較低,為免情輕法重,使罪責與處罰相應,故規定犯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2項或第
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空氣槍經送鑑定結果認殺傷力強大,其中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空氣槍試射之單位面積動能更高達105.95焦耳/平方公分,已逾日本科學警察之研究結果(即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平方公分)5倍之多,業如前述,顯見對於社會治安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潛在之危害甚鉅。再者,被告持有上開槍枝之期間為102年11月間某日至106年
7月5日,時日非短,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我回家射擊後發現該2支空氣槍威力很強等語,足徵被告至少自斯時起即知悉扣案槍枝之殺傷力強大,猶未加以丟棄或報繳,而持續持有,尚且保存良好,顯示被告自知違法,仍擁槍自重,與一般單純購買空氣槍把玩,不知觸法之民眾有別,自難僅執被告購買槍枝並非做為犯罪之用,且從未將槍枝攜帶出門乙節,即稱其情節輕微,是本件應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適用甚明。
㈡、次按刑法上之酌量減輕,必於犯罪之情狀可憫恕時,始得為之,為刑法第59條所明定,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犯罪情節輕微,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意旨參照)。
衡諸被告本件犯罪情節及犯罪情狀,並無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若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形,尚難認其本案所犯非法持有空氣槍罪,有何情節輕微或可憫恕之處。至被告固稱其罹患心血管疾病多年,又有年僅8歲之幼女全賴其扶養等情事,然此均僅為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其科刑輕重之情狀,尚與本案得否酌減其刑之考量因素無涉,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被告之刑之餘地。
四、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空氣槍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本案其餘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與本案犯罪具關聯性,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哲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一(應予沒收之物):
┌──┬────────┬────┬──────────┐│編號│品名│數量│鑑定結果│├──┼────────┼────┼──────────┤│一│空氣槍1枝(槍枝│壹支│認係氣動式槍枝,該槍│││管制編號桃鑑1102││枝係以壓縮彈簧帶動活│││130272號)││塞壓縮氣體作為發射動│││││力,可發射直徑為6.31│││││mm之金屬彈丸,槍長為│││││112cm,高約28cm,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中金屬彈丸最大發射│││││速度144.6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16.41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52.48焦耳/平方公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6年7月17日桃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槍彈鑑│││││定書】│├──┼────────┼────┼──────────┤│二│空氣槍1枝(槍枝│壹支│認係氣動式槍枝,該槍│││管制編號桃鑑1102││枝係以壓縮彈簧帶動活│││130273號)││塞壓縮氣體作為發射動│││││力,可發射直徑為4.48│││││mm之金屬彈丸,槍長為│││││110cm,高約25cm,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中金屬彈丸最大發射│││││速度263.8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16.70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105.95焦耳/平方公│││││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6年7月17日桃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槍彈鑑│││││定書】│└──┴────────┴────┴──────────┘附表二(不予沒收之物):
┌──┬────────┬─────┐│編號│品名│數量│├──┼────────┼─────┤│一│鑽孔機│2台│├──┼────────┼─────┤│二│電鑽│1支│├──┼────────┼─────┤│三│固定夾│1個│├──┼────────┼─────┤│四│六角板手│1支│├──┼────────┼─────┤│五│鑽頭│2支│├──┼────────┼─────┤│六│彈簧│1支│├──┼────────┼─────┤│七│電池│2個│├──┼────────┼─────┤│八│金屬彈珠(喇叭彈│2盒│││,規格:500ct.││││22cal5.5mm)││├──┼────────┼─────┤│九│金屬彈珠(喇叭彈│2盒│││,規格:500ct.││││177cal4.5mm)││├──┼────────┼─────┤│十│金屬彈珠(喇叭彈│1盒│││,規格:.25cal││││6.35mm)││├──┼────────┼─────┤│十一│金屬彈珠(穿甲彈│1盒│││,規格:4.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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