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清山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因強制猥褻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60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34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9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18
1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18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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