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43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詹相 民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1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蕭艿菁法官李文賢法官李媛媛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