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74號

原告 王心怡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宏 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 王美昀 即小山東大滷麵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經勞動調解委員依勞動事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視為調解不成立,原告受告知調解不成立後逾10日不變期間亦未為反對續行訴訟程序之意思,依勞動事件法第29條第4項規定,應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640元(含薪資差額159,340元、例假日、休息日加班費264,240元、國定假日工作工資44,040元、特休未休工資66,060元及勞工退休金267,96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874元(計算式:8,810元×2/3=5,8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36元(計算式:8,810元-5,874元-2,000元=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宥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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