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39號原告0000甲000000(即甲女)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之父原告兼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之母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偉辰 律師被告丁○○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17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廖欣儀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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