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小字第11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6年3月27日上午9時25分整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