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1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李咨儀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明杰 (原名 黃書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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