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明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運旅行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當事人名稱與支票之發票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聯運旅行有限公司」或「聯運旅行社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是否向 徐群超 個人請求給付?若是,請釋明對其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且支票性質為禁止背書轉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