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06號原告 柳智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泓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0年度訴字第1136號事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本院刑事庭對被告為無罪判決,並依原告聲請將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依前揭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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