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56號原告 施國明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被告 施伊晏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伍萬捌仟玖佰捌拾玖元(計算式詳參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90,901元(103年土地公告現值)×124.96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1,358,989元。
二、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