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57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彭筱茜
選任辯護人陳佳函律師
蘇亦民 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國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57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彭筱茜
選任辯護人陳佳函律師
蘇亦民 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