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57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彭筱茜

選任辯護人陳佳函律師

蘇亦民 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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