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984號原告 黃莉棋 被告 李岳霖
謝馥如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00號妨害家庭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本案即109年度審易字第900號部分,基於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意旨而為免訴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為駁回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余欣璇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