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27號原告 顧聰 應被告 江庭 (即 江易琳 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彭詩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江庭為江易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江易琳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7年3月2日死亡,被告江庭為江易琳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江庭承受江易琳之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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