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449號聲明人 鍾麗櫻
楊國康 楊靜梅 楊國宏 楊蕎安 楊凱婷 楊仕笠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子女、孫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完整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83條所定順序完整記載,並註明稱謂、存歿)。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被繼承人之其他子女或孫子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