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190號聲請人 洪嘉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宇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標的金額及請求金額為「4,757,800元」是否誤載?
請查明更正。(因與合計共4,797,768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