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01號聲請人 張台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7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重上字第七七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5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有眾多遺漏未記載,為維護聲請人權益之需要,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7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劉素如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