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佑鎧成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振瑞企業社即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車牌號碼00-0000號福特六和自小客車為被告所有,被告並
應協同原告將該車辦理過戶登記至被告名下。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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