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盧珍予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博志
上訴人即被告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