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三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
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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