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6年度旗簡字第3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己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賴曾綉
被   告 丙○○
      甲○○○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33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2
月2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92年
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9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5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甲○○○、乙○○、丁○○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而被告丙○○到場對原告之主張並不爭執,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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