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司字第八號
聲請人 李耀枝 右聲請人因廣興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興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展期陸個月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任為廣興公司之清算人,執行清算工廣興公司剩餘財產之土地分派予股東辦理移轉登記時,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因公司已無現金可繳納,股東於當時亦不願意提供資金繳納,致土地增值稅事宜無法解決,剩餘財產無法處理完竣,致無法清算完畢,爰依法聲請展期清算云云。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為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就任廣興公司之清算人,此有八十九年度司字第八號卷內可稽,其清算期限原應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屆滿。
三、本件斟酌聲請人所述事由,就其所為展期清算之聲請,准自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展期六個月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鄭智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