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金承昱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筱惠 訴訟代理人 李雅婷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8月13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民國)││├──┼───┼───┼──────┼─────┼───────┼─────┤│001│金承昱│華南商│000000000000│7,875元│108年10月31日│FD0000000│││企業有│業銀行│││││││限公司│ 仁武分 │││││││黃筱惠│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