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稜鈞女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鄉○○街○○巷○號居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稜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稜鈞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8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0年3月17日│100年9月2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5340號│101年度偵字第118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958號│102年度簡字第97號││實├──┼───────────┼───────────┤│審│判決│100年11月15日│102年5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958號│102年度簡字第97號││判├──┼───────────┼───────────┤│決│確定│100年12月12日│102年7月2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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