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鳳藻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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