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智清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539、540、541號、111年度偵字第1106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165號、35299、11061、14151、18203、30514號、112年度偵字第341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427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54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50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74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4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415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63號),後因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案件案號:111年度簡金字第27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智清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前經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行通常程序,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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